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140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葫芦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钱款589648.00元,执行费7920元案外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交付,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辽1403执40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