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巨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403民初2276号
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巨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巨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巨森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0.00元减半收取为4,755.00元,由原告葫芦岛中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