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052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禹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052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恒。
被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
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苏0812民初80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故应解除本案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淮安淮海西路支行账号为10×××2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