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8052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052号之一
原告: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恒。
被告: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
被告: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金槽。
原告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欢迎使用“智卷系统”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7元,减半收取计2323.5元,由原告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