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052号
申请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育恒。
被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
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3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责任限额2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供担保情形下,申请财产保全,符合财产保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