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7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号-22号29幢。
法定代表人:谢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四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盘龙城遗址核心保护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任逸,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和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元,由南京佳境生态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怀建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74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