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24民初261号
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305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武大园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2YU4L。
法定代表人:向爱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武汉港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已实际支付了货款,现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2元,减半收取计12031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7031元,由原告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德兴
人民陪审员彭明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