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2民初7563号
原告: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学士路1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2号含元花世界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达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达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教学视频及网路监控承合同》一份。2017年8月下旬,因被告需求变化,要求原告增加了部分施工内容。2018年7月2日,经双方协商,补充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增设部分的价款为9778.47元。截止起诉日,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并于2017年12月31日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651.13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5651.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9527.20元(以114778.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至2018年9月26共计260天,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3%计算,后续违约金续计至货款***为止),合计145178.7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所做的工程未进行验收,其违约在先,被告并非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二、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与事实不符;三、退一步讲,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应当予以调减,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教学视频及网路监控承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一批监控、网络设备并负责及安装、调试等工作,合同价款为105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初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总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6个月内无质量问題或其他扣款情形的,一次性无息付清,被告未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款的3%支付违约金。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在原告合同基础上增加部分施工内容,增加部分的价款为9778.47元。2018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询证函载明:依据双方签订的《教学视频及网路监控承合同》及补充协议,我公司负责提供的监控、网络设备及其安装调试等,现已完成并经贵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现在正常使用过程当中,截止函证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向列示如下:1、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合同的总价款:114778.47元;2、我公司收到贵公司已付账款:***126.94元;3、贵公司尚欠应付账款:55651.53元。被告在未付款原因及需加说明事项处注明:经我公司调研发现贵公司销售商品高于市场上一线品牌价格,2018年9月14日,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
上述事实有《教学视频及网路监控承合同》、补充协议、企业询证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签订的《教学视频及网路监控承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履行其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5651.53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在企业询证函中载明其公司负责提供的监控、网络设备及安装调试等,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现在正常使用过程当中,被告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仅仅是注明经调研发现原告销售的商品高于市场上一线品牌价格,故被告关于原告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所做的工程未进行验收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在企业询证函中载明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被告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现原告要求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9日开始以合同总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和计算基数方面,本院予以认可。
违约金计算标准方面,原告要求按照3‰/天的标准进行支付,被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减少。经审查,被告欠货款55651.53元,而从2018年1月9日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的违约金却为89527.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酌定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24%/年,即以114778.4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欧米奇西点西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5651.53元及逾期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4778.4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4元,由原告承担1537元、被告承担1667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承担***6元,由被告承担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红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