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3191号之三
原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江大道中科智谷产业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EXJW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号-309号第一层第A59-A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1264660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兴鼎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池***2368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05116481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洪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79号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10289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兴鼎龙工贸有限公司、厦门洪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受理费34913元,减半收取计17456.50元,由原告漳州中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蔡璧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