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4641号
原告:***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H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91027A。
法定代表人:吴金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军,福建国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
原告***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