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11民初57号
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角站东侧(湛江市国营东海林场木片加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770857982。
法定代表人:张永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琳,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云,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H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91027A。
法定代表人:吴金泉。
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7.02元,由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丽丽
书 记 员  邹建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