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1470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1470号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H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鑫泽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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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