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4民初1054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强,云南王家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云南众志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六甲街道办事处海华社区通河街澭景湾花园A1地块P1幢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BPAHX5。
法定代表人:张光琴,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万和家园翠园商业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74P。
法定代表人:熊正平,董事长。
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268330。
法定代表人:俞志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众志开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计17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