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1494号
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73941T,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极乐村委会狮子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来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平,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268330,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明。
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8元,减半收取44754元,由原告云南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包广科
人民陪审员  徐烈红
人民陪审员  杨珍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