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局与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3)云3103民初838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诉 讼 参 与 人 原告 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7858182XN,营业场所云南省**州芒市阔时路96号。 负责人:**,系该局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3310319********,现住芒市。系该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白族,现住芒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268330,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7年5月11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97108355L,住所云南省**州芒市城北小区93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傣族,199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芒市,现住芒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 讼 请 求 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2月31日到期欠款20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按日0.03%计算的违约金;以及支付2023年3月30日到期欠款100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日0.03%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 二被告答辩意见一致:1.违约金起算时间应是欠款到期的次日;2.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填补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而非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利。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利息损失,本案涉及合同约定的日0.03%计算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适当减少。 基 本 事 实 2021年6月30日,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甲方)与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签订了《付款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根据《**州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104号)的要求,针对芒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5个地块的供配电设施项目分别签订了《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协议》(协议编号分别为201400001、201400007、201400008、201400009、201400010),根据协议,甲方陆续在2016年2月前完成供配电设施项目建设,并运维电气设备至今;但截至2021年6月22日止,乙方仍欠甲方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费共计11102788.1元,并对分期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以二被告未按时付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判 决 结 果 及 依 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经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现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未按约支付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欠款2000000元以及2023年3月30日到期的欠款1000000元,已构成违约,故其应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00元。对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支持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系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应由设立分公司的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综上,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欠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二、限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欠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2元,由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未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组 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