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318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55012257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6月1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的(2022)云04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189.31元;二、驳回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负有义务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189.3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应交执行费50元(申请人未预交),合计5264.3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567.96元及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242元,共计1809.96元本院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F5××**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经查,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31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