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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921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德党城南**小区北区11栋3单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3219561873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信息产业基地***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26833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