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丰彩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草寺商业街50号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蒋林。
被执行人: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9层北座1001。
法定代表人:尹达。
本院在执行北京广丰彩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38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梁立君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一九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高腾飞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