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修武县竹园山庄、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2570号
原告:修武县竹园山庄,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百家岩停车场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21MA448BPG10。
经营者:张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顺立,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萍萍,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9层北座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2867524U。
法定代表人:尹达,经理。
被告:纪荣明,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9层北座1001。
原告修武县竹园山庄与被告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修武县竹园山庄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武县竹园山庄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竹园山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原告修武县竹园山庄负担。
审判员 卫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