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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4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105号院4号楼五层502-3。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2号楼9层北座1001。
法定代表人:尹达,经理。
原审第三人:赵丰生,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启迪和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实创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丰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唐静静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