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金明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某某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1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克***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陈兴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阿克***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阿克***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朱秉坤
审 判 员  李 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李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