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帕米尔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阿图什市帕米尔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渝新园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3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蒋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渝新园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陈雪姣,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渝新园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3民初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渝新园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渝新园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渝新园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167409.84元。被执行人新疆渝新园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局、车管所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经穷尽相应的执行措施,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措施已落实,于2021年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东    明

审判员 王    德    强

审判员 阿布迪瓦依提·色麦提

二〇二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艺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