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3民初666号
原告: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阿图什市。
法定代表人:蒋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新疆辛建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韩钢,系该局局长。
原告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英吉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3286元,由原告阿图什市***凿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旭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