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东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民初2786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市洮北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洮北区经济开发区中小企孵化基地综合楼708及7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梓旭,系经理。 被告:**东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市洮北区经济开发区中小企孵化基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市东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担保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市东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市洮北经济开发区污水外网及泵站项目,被告**公司将其中的2号泵站项目转包给原告,并由**公司在污水2号泵站项目授权人***于2021年5月18日与原告签定书面《**洮北经济开发区污水2号泵站基坑边坡维护施工合同》一份,双方就工程总造价及工程款的给付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东升公司、被告**公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对由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签定书面《工程量确认单》,被告***于2021年7月22日为原告出具书面的《**洮北经济开发区污水2号泵站基坑边坡维护施工完工造价确认单》一份,确认工程总造价款为561,522.00元。原告于2021年9月6日进行了基坑回填,按《**洮北经济开发区污水2号泵站基坑边坡维护施工合同》第三条规定,剩余工程款被告**公司应当于基坑回填完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公司最迟应于2021年10月6日前结清全部工程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公司仍欠原告工程款达300,000.00元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书,双方一致同意庭外和解,请求驳回原告的告诉,返还诉讼费用。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