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太康三洋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7执恢25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工业区银晨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55155393U。
被执行人:太康三洋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毛庄镇黄郭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EFA46T。
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太康三洋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7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2月28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财付通存款、无支付宝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3、通过向房产、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为了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经济大局,虽然查封该企业的生产设备,为不影响企业发展,该企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企业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
三、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天然
审判员  李景泉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习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