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龙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721民初1945-3号
申请人:池州龙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秀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朱焕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垒,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池州龙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皖1721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价值的财产及权益。审理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在调解协议中被申请人同意由法院从其已被冻结账户中划拨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现申请人池州龙华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要求划拨被申请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0元并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0元;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