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执2860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8919247-5,住周口市太昊路市财政局9楼;
被执行人: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91411627573551360X,住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9141162768566655XA,住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被执行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91411627755155393U,住太康县工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朱焕玉,男性,1972年10月25日出生,412724197210256135,汉族,住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张玉芬,女性,1968年9月25日出生,412724196809256129,汉族,住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朱殷,男性,1995年8月16日出生,412724199508166174,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0日生效的(2019)豫16民终4431号判决,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736976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