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627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太康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纺织工业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关于申请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新疆阿克苏华森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张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