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太康县银晨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任执委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太康县银晨锅炉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买烘干筒货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