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太康三洋铁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627执1051号
申请人: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工业区银晨锅炉集团公司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55155393U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康三洋铁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毛庄镇黄*行政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3XEFA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银城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7民初48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太康三洋铁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太康三洋铁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康三洋铁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至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太康三洋铁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地施工门式起重机五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银城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康三洋铁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1627民初48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XX西
审判员万方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