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602民初3094号
原告: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太昊路市财政局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9192475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地址: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573551360X。
法定代表人: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康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55155393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生,住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25日生,住太康县产业集聚区。
被告:**,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五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太康县谢安路西段(政府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856665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中小企投资公司)诉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一诺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银晨公司)、***、***、**、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单太康润丰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中小企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五被告太康一诺公司、河南银晨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太康润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本息余额7369761.87元及其占用期间利息(按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即7.395%从2019年3月29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担保费65250元;2、判令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原告偿还代偿资金的50%即4584880.94元;3、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公告费、邮寄费、公证费、认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0日,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因贷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801001《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的900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向原告缴存了1800000元保证金。后原告与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签订了编号为中原银(周口)保字2018第410003-1号保证合同和编号为中原银(周口)保质字2018第410003-5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为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与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签订的编号为中原银(周口)流贷字2018第41000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元,期限一年。就上述贷款担保及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的相关债务责任,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反担保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被告**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出具了编号为中原银(周口)保字2018第410003-3《保证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未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结清借款本息,中原银行周口分行按照《保证合同》和《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原告账户扣划了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169761.87元,原告如约履行了担保义务,且已代偿相关款项,取得了债权人权益。扣除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已向原告支付的1800000元履约保证金后,太康县一诺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代偿本息余额7369761.87元,逾期担保费65250元,及代偿本金余额占用期间利息。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在代偿后多次向各被告追偿无果,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
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借款属实,一诺公司应当偿还借款,被告润丰投资担保公司、河南银晨锅炉公司、***、***、**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应在原告向一诺公司进行追偿后,对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对于诉请中要求偿还的款项,以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为准。
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中除太康润丰公司外,其他与一诺公司系关系公司和关联人员,***既是银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一诺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而***系***之妻,******之子,所以该笔借款应当由一诺公司予以偿还,润丰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和被告应当优先于润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合法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综合认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1月10日,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因贷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801001《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的9000000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按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向原告缴存了1800000元保证金。后原告与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签订了编号为中原银(周口)保字2018第410003-1号保证合同和编号为中原银(周口)保质字2018第410003-5号保证金质押合同,为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与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签订的编号为中原银(周口)流贷字2018第41000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元,期限一年。就上述贷款担保及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的相关债务责任,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反担保书》,其中第二条约定,本反担保书担保最高金额为借款的本金人民币玖佰万元及该借款的全部应付利息及费用;第八条约定,本反担保书自签发之日生效,至借款人或本反担保保证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自行失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被告**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出具了编号为中原银(周口)保字2018第410003-3《保证合同》。主合同履行期间,太康一诺公司未能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向中原银行周口分行结清借款本息。2019年3月28日,中原银行周口分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直接从原告账户扣划了太康一诺公司所欠本金、利息合计9169761.87元;且《委托保证合同》签订履行后,惠园物业公司也未能按《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担保费65250元。据上,因原告如约履行上述担保义务后,已经代偿相关款项,取得了债权人权益,后经原告多次向各被告追偿无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法有效;有效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周口中小企投资公司按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义务,为被告太康一诺公司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169761.87元后,依法享有追偿权,故被告太康一诺公司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169761.87元,扣除已向原告支付的1800000元保证金后应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369761.87元,并应支付约定的担保费用65250元以及相关费用等;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在被告太康县一诺公司未清偿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各项到期债务时,应按反担保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与原告系借款保证合同的共同连带保证人,未约定担保责任份额,故原告请求被告***原告偿还代偿资金的50%合理诉求,本院亦予支持,即本院支持4584880.94元(9169761.87元×5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余额7369761.87元和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70%即7.395%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及逾期担保费65250元;被告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本判决书生效十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资金的50%即4584880.94元。
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45元减半收取31923元,由被告太康县一诺医药化工容器有限公司、河南银晨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县润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