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4255号
原告
宁波市浙建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中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69509291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50号-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70105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8月27日
撤诉时间
2021年11月3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市浙建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浙建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