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572号
原告:德清县创盛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中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林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50号-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清县创盛护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德清县创盛护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清县创盛护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