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庆源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5民初2259号 原告:宁波庆源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中机路95号3幢9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92E0N。 法定代表人:梅南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150号-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70105U。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宁波庆源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天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庆源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庆源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庆源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宁波庆源暖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