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海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天津海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津滨发展通厂6号二层车间及西侧首层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崔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庆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江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原,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慧慧,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红,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姝蕾,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港实业有限公司、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海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