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4363号
申请人: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南城街道九岭社区九岭路**。
法定代表人:汪**,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诉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20357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20357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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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师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蒙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