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锡法民初字第00749号
原告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忠,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江,该公司职员。
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南路**。
委托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无锡天京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敏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钱莉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