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戴蒙德工程控制有限公司

厦门戴蒙德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元执行字第547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戴蒙德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继承。
申请执行人厦门戴蒙德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80000元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亦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施明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