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民初8244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企之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申请人: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西二巷83号津城茗苑1栋2-102室。
法定代表人:蔡青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质公司)与乌鲁木齐企之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之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然军
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
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