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企之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414号
申请人: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西二巷83号津城茗苑栋2-1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企之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17号天章大厦16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企之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企之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12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高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企之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12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