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1143号
原告:***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煤研大厦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KY49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587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