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20223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二环消防器材厂,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关通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KPTENX8。
经营者:***,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258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二环消防器材厂与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二环消防器材厂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二环消防器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二环消防器材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