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467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龙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龙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永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百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