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3民初645号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大岭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群,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昌,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华池县凤川白瓜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窦生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池县凤川白瓜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被告华池县凤川白瓜籽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计407元,退付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407元。
审判员 杨学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倪 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