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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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381号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大岭山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79469N。
法定代表人:李百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步刚,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通渭路135号天银大厦第1幢第7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6708018944。
法定代表人:剡文静,执行董事。
被告:魏海成,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海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魏海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