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西峰区当某某物业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3161号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大岭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系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        
被告:西峰区当***物业部,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当***小区。        
负责人:**,系该物业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峰区当***物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7日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1元,退付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2615.5元,由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15.5元。        
审判员    王玉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