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02执8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热力计量表款71147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7元,被告**负担163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执行工作人员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27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992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0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