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37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79469N,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大岭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合并审理。2019年10月31日,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均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29元,减少诉讼请求后为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原告浙江富腾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94.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华
人民陪审员 叶元丰
人民陪审员 汪恭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许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