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8民初10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1021号水岸华园小区2号楼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志星,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志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鲁1428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志星7319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志星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