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开民初第589-2号
原告德州市鹏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经理。
住址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021号水岸花园。
被告德州理想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琳,经理。
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铁进站口南。
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德开民初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
,现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范 超
审判员 曹冬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