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鹏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理想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开民初第589-2号
原告德州市鹏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经理。
住址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1021号水岸花园。
被告德州理想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琳,经理。
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铁进站口南。
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德开民初第5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
,现因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范 超
审判员  曹冬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二兴